Q≈
1.A地上有建物BCD,但繼承前C,D屋無土地持分
2.A地於105年因繼承由甲乙丙丁公同共有
3.B屋亦同
4.C屋.D屋由甲單獨所有且於73年第一次登記
5.乙丙丁可否依據土地法34條之一將A地+B屋一併出售?
A≈現代地政聯盟整理Q如下:
1.A地上有B.C.D三棟建物
2.A地為甲乙丙丁四人公同共有
3.B屋亦為甲乙丙丁四人公同共有
4.C屋甲所有
5.D屋甲所有
6.乙丙丁可否依照土地法第34-1規定,處分A地與B屋?
7.整理答案及建議如下::
(1).類此問題,應先判定是否為區分所有建物,再判断是否符合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得為處分。
(2).若屬區分所有建物者,BCD屋於各別出售時,不得與A地分離出售。
(3).非屬區分所有建物者,A地得與B屋得為共同或分別出售。
(4).本問題之BCD三屋,非為同時建造且非屬同一使用執照,係非屬區分所有建物。
#公同共有,#土地法第34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