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他益信託委託人死亡之盲點

Q:他益信託發生委託人死亡時,倘若信託期間尚未屆滿,其信託關係可否消滅?如何申辦塗銷信託登記?

A:
1.他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受益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申辧信託歸屬登記(非塗銷信託登記)。
2.但若委託人死亡,依照信託本旨所載為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信託消滅事由之發生者,受託人即使不配合申辦,受益人仍可依照土登規則第128條第2項規定,提出信託(私契)証明,單獨辦理信託歸屬登記。
3.亦即,只要信託關係有消滅事由或依信託專簿(私契)可解讀目的完成或目的不能完成,即可由受託人會同受益人申辦,或由受益人單獨申辦。
4.惟,信託(私契)未載明前述信託關係可消滅或已消滅之情事,但卻發生委託人死亡者,實務面可能發生無從申辦之困擾,因為受益人及受託人,無從參照信託法第64條規定為信託之終止。
5.此時,僅能依信託法第36條規定,由受託人舉證已無能力再執行信託事務並辭任之。嘗試以“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信託關係消滅因應之。
6.若登記人員查知信託法第36條規定,可能會要求受託人應申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此時雖較為麻煩,仍不失可解套之方案。
7.另外,雖然他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不生繼承問題,但本案例可嘗試以委託人之繼承人代理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申辦信託歸屬登記以為突破,必要時申請解釋,只是應注意仍有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負擔。
8.據王進祥老師聲稱:類此解釋令未明確,且依信託法第64條規定,未於從寬釋明前,申辦信託登記之專業人士,本就宜在信託本旨與目的中,將信託關係之消滅事由,是否包括委託人死亡、受託人死亡、受益人死亡予以明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