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日 星期二

規避房地合一稅,改立預定買賣契約

1.買方106年04月向土地重劃公司所屬的個人購買抵費地,賣方取得日期為104年12月。
2.簽約後賣方發現未滿二年有房地合一稅問題,要求買方配合,改立104年5月為土地預定買賣契約來規避。
3.賣方說之前都如此處理!
4.買方若同意配合會有什麼問題?
5.實價登錄時應如何備註?
6.地政士僅辦理產權移轉,公私契上該注意事項為何?

A::
現代地政聯盟回復如下:
1.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日與交易日,依現行申報作業要點,均以登記日為基準日。
2.是以,賣方即使在二年內出售抵費地,只要買賣雙方之移轉登記日在二年後,即無房地合一稅之適用。
3.亦即,買賣雙方在簽約後沒必要再行換約,以免反而涉及通謀虛偽不實之無效契約或偽造文書之形式。
4.賣方所說之前都如此處理之話語,均涉及偽造或逃漏稅費之企圖,此在101年8月實價登錄之後,反而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刑責。
5.買方若同意配合,只會讓問題,由單獨虛偽之意思表示變成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6.通謀虛偽以後,若在實價登錄上備註,反而自爆其短?
7.地政士除非不知情,且僅辦理物權移轉登記,避開債杈者外,其基於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難謂可跳脫。
8.建議回復原狀,載明過戶報稅日期,務必將登記日落實在二年後即可,雖然離106年12月尚有半年以上期間,尚可以抵押杈擔保及信託登記以為保障,總比,爾後萬一查帳,其資金流程必生問題,且買方實無必要惹上刑事嫌疑。
加上,自辦重劃後之抵費地,可能涉及重劃地主與重劃會分配之爭訟,也可能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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