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4日 星期四

房屋稅籍

A地上有登記四戶房屋,分別為25號,27號,27號,31號等,現場為25號、27號、27號、29號、31號等房屋。29、31號之房屋稅籍合在一起,與現況吻合,與31號之登記不符。今共有人出售其土地與建物登記31號房屋之應有持分,及29、31號房屋稅籍持分,因稅捐處認定地政登記之31號建物與未辦保存登記之29、31號房屋稅籍不符,無法核發稅單,請問應如何解套?

A≈現代地政總部回覆≈
1.類此問題,應係房屋現況與事實是否相符及房屋稅籍需否更正或增訂之問題。
2.建議先以地主身分申辦建物門牌號勘查與必要時以建物屋主申辨基地號勘查。
3.俟釐清事實後,再申請税籍變更或必要時增加設籍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