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5-23 10:08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繼承人外,應絕對保守祕密。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配偶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時,應攜帶配偶之委任書、本人及配偶雙方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呼籲,如有受託辦理或申請非本人之資料時,請務必攜帶委任(託)書、委託人本人及代理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俾稽徵機關核驗身分後,據以辦理查調或核發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