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公同共有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單繳納,惟仍負稅捐連帶責任

公同共有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單繳納,惟仍負稅捐連帶責任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5-23 18:40

王甲先生因繼承取得土地,收到105年地價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列示為王甲、王乙、王丙等3人公同共有,王甲先生來電表示,父親所留土地因故未能辦理分割繼承,兄弟三人登記為公同共有,可否按繼承比例三分之一各自繳納稅捐。土地稅法第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明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因此,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未繳納稅款,仍有可能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