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父子間買賣價金為1,300萬,若子亦向銀行申貸1,300萬,借新還舊之規劃有什優缺點?

房地合一稅《補充分析》
父子間買賣價金為1,300萬,若子亦向銀行申貸1,300萬,借新還舊之規劃有什優缺點?

A:
一、父子間買賣價金為1,300萬,若子亦擬向銀行申貸1,300萬,作為借新還舊(代父清償),難謂不可。但涉及銀行核貸與否及銀行價值認定高低,可能影響稅捐之認定,實非無利害關係之規劃。且可能會衍生下列問題,變成案外案:
(一)買賣契約如何成立並有效?
(二)成立時有無價金給付,確屬真實買賣契約嗎?
(三)如何有把握申貸到1,300萬?
(四)沒有其他稅捐之負擔合理嗎?
(五)子對1,300萬之分年分期給付(以2.2%計30年),亦須每月償還本息5萬多,應注意會否被挑戰,且確真有能力負擔?
二、另,假設國稅局對子的收入無疑慮,子之報稅及工作薪資能力均沒問題者,仍宜小心此種假設才是風險之所在。
三、無自備款之買賣,屬買賣之兵家大忌,國稅局很難會沒有意見。
四、假若將價金改為1,500萬,其所增加的200萬,以免除債務方式處理,更有欠妥。因為仍難謂非有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反之,為何未考慮到價金配合付款能力,而逆向操作為降低呢?
五、另宜注意,10月份才發生之“真贈與假買賣”補稅案例。該案例,連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增值稅,均被撤銷,此表示國稅局之稽核有趨嚴苛之勢。
六、總之,任何節稅規劃,除動機與蓄意規劃外,仍以符合常態常理為宜。實務上,不宜以個別承辦之准否為賭注,因現行課稅趨勢就是強化實質課稅,地政士規劃時,仍鼓勵當事人稍為繳稅,且規劃之原理與數據不要太超過為宜。
七、公告現值比市價偏低,在經驗法則上仍屬正常,但反之,通常認定上,本就是市值較高,此在貸款數額高於公定值時,其計價之基楚就有所不相當,因為,以市價所貸之款項,附隨以公定值課稅之赠與物一併移轉於受讓人,極易被挑戰有所欠允當。
八、本案例並非遺贈稅法第五條之視同贈與,應認屬同法第四條之贈與行為,其參照同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贈與不動產之財產價值,均應以公定值為之。
九、另參照同法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贈與財產附有負擔時,受贈人負擔之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十、亦即,本案例之贈與行為,仍以850萬之公定值為贈與價值,且得扣除受贈人附有負擔之1,200萬貸款。但卻形成受贈人未受利益,反受其害之情事。(負担本金利息償債)
十一、是以,受贈人受贈同時負擔過大且不利益者,會被依同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認定,反有「無償承擔他人債務」350萬之「視同贈 與」情事。
十二、建議本案例,除非另行規劃,否則,仍宜事先知會當事人可能會有變數,但可儘力向國稅局爭取,如此方可避免有所萬一及誤會。
十四、實務上若可規劃受赠人能力所及之貸款(如假設500~600萬),再同步拉低贈與人之貸款額為(500~600萬),以適度繳稅(850-220=630-600=30×10%)說不定在核課稅捐時,反會較為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