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合併分割

Q:請問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上有違建之房屋,若現需與毗鄰土地(也是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合併分割,是否也須適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A:
一、依建築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建築基地」,係指依法申請之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而言,本案地上建物查明係屬違章建築者,則不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之限制。
二、是以,本案土地擬與毗鄰土地合併分割者,無需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證明,即可申辦土地標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