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建物測量與第一次登記

以下有關「地面層陽台」建物測量與第一次登記之函示(如附件),造成各縣市地政機關執行疑義,請教老師及各地先進:
一丶竣工平面圖加註一層「陽台」,倘其不計入容積,應認屬法定空地,似得依監察院糾正內容,不予測繪轉載保存登記。
二丶若竣工平面圖加註一層「陽台」,且已計入建築容積,性質上已非屬法定空地,理應准予轉繪登記。但各縣市執行上確有不同,履生爭議。
三丶再者,監察院糾正之內容,乃針對區分所建物發生的弊端,所為的糾正,至於,透天獨棟之建物,倘有地面層「陽台」,個人認為應非此函示規範之範疇,地政機關應准予轉繪登記。
以上見解,期待各位不吝賜教,分享各地目前執行上的經驗~感恩!
(附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九十九、十、十一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九九二九一九六四三號
主旨:關於早期領有使用執照,其地面層平面圖上陽臺位置未標示陽臺字樣之
建築物,得否辦理陽臺補登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市都授建字第○九九七九二六八九○○號函。
二、監察院前糾正本部指出「國內現行房屋交易以建物登記面積作為計價基準,而內政部放任建築法規不斷放寬不計入容積項目及地政法令常即配合修正予以測量登記,造成許多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灌入坪數計算,增加消費者負擔,洵有不當」,經本部召開會議檢討,認為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三九六號函示「....基於規劃設計需要,依規定設置之陽台,於建築圖面上地面層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或區劃中心線以外直上方有遮蓋物之投影範圍加註『陽台』,非法所不許」該函釋衍生許多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補登陽臺,造成許多紛爭,且設置於地面層之構造物未計入建築面積者屬法定空地範圍,如為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係屬共用部
分,惟辦理建物測量登記時,設置於地面層之陽臺登記為附屬建物並屬專有,致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開規定產生扞格,爰決議將上開函停止適用,並經本部以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九八○八一一九四九號函示:「停止適用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三九六號函....,自即日生效....。」有關已領有
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後申請補標示,如涉及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三九六號函,因該函業停止適用,且其申請建築許可之程序已終結,無法同意所請。


《現代地政回覆》

 有關「地面層陽台」建物測量與第一次登記之實務分享:
一丶首先地面層竣工平面圖需加註「陽台」,非"上方陽台投影(線)"
二丶地面層陽台範圍內無標註其他任何用途之圖示,如:步道或階梯等
三、尚需查看綠化檢討平面圖,陽台是否不在檢討之綠化範圍。
四丶符合前述三項之地面層陽台,始得轉繪登記。
五、另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 每一層樓板面積有 1 / 8 可為陽台,亦即未超過1/8面積之陽台,可不計入樓地板或容積面積。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