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越南籍未取得身份證,成年子女繼承問題?

夫死亡,妻為越南籍未取得身份證,有2位未成年子女,今辦理繼承,已查越南非平等互惠國家,故應無繼承權之登記,應由2位未成年子女繼承,想請問,其母可否當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辦理繼承登記?如之後要出售,其母可否當未成年子女之代理人代為出售?

《現代地政總部回覆》
A:
1.夫因死亡發生繼承者,其配偶屬外國人者,首先宜注意土地法第17條各款之用地,受到繼承登記後三年內應出售之規定,尤其是林業用地與漁業用地。
2.至於土地法第18條規定之平等互惠原則,因採強制規定,是以,其屬越南人者,因屬非平等互惠國家,故其繼承登記則受限制。
3.惟,越南籍母親對二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尚與土地法對外國人之禁止與限制無涉,尚無影響。
4.亦即,越南籍母親仍可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其於辦竣未成年子女之繼承登記後,仍得依民法相關法定代理人之權利義務,代為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