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因繼承取得不動產後,其中1/6被法拍,法拍房地是分開計價,取得價為124、8萬
二、現整個房地出售,該部份出售分配價款是125萬,應無房地合一稅
三、因法拍房地價是分離,且牽涉其他5/6部份
四、細分計算法拍1/6時房屋賺錢土地賠錢
五、房地合一稅申報表格,房地分開計算盈虧,最後又合併計算
六、請問該法拍部份最終是否免稅?
A:
一、因繼承取得不動產,若涉及房地合一稅者,被繼承人取得日,均應在105年以後,合先敘明。
二、倘若其中1/6被法拍,且因法拍房地是分開計價,取得價為124、8萬者,其於全部房地出售時,更應分別(1/6,5/6)立契為宜。
三、倘若僅在同一契約中,載明房價與地價款,再區分其各別之1/6與5/6分配款,涉及共有物之不可分性,可能被挑戰合併計價。
四、亦即,房價與地價內之某特定部份分配價款項,可能不被認定,尤其是在實質課稅原則之下。
五、尤以,房地合一稅之申報表格,僅將房地分開計算盈虧,尚無區分持分比為二個獨立物之情事下,法拍取得部份如擬免稅,且係不同取得日,為何不採分別立契,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