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共有土地多數決之處分?

Q:有一土地他共有人已死亡多年並列冊管理,請問共有人欲以土地法34-1將此土地全部售出該如何辦理?另共有人該如何申請第一類謄本及他共有人之戶籍謄本?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一、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巿或縣巿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二、參照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8964764號函,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修正後,市縣地政機關所為之「列冊管理」僅係一般行政處理行為,並無實質代管權力,故市縣地政機關對於列冊管理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需為使用、收益或管理上之必要處分。
三、是以,本案欲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多數決將整筆土地全部出售給第三人,程序上,應先與買方訂立買賣契約,再依法通知他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四、另,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七點:本法條第二項所稱事先、書面通知或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之規定: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二)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三)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
(四)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
(五)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
(六)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七)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五、因此,本案例所稱他共有人已過世未辦繼承,依照前述規定應查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列出繼承系統表,並以繼承人為通知對象。
六、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亦即“第三類謄本”。
七、再依照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八、因此,共有人得依照前述規定(檢附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存證信函影本)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他共有人之相關戶籍謄本。惟,戶政人員可能會詢問所稱「利害關係」究竟是什麼關係,應檢附相關權狀影本或登記簿或戶籍資料(如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或是繼承或是其他因素)申辦,亦即不得憑白無故隨意申請他共有人的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