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甲乙丙(三人為兄妹)丁(甲乙丙的大哥之子)四人,就A、B、C、D四塊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其少甲價值減少237萬元、乙減少31萬元,丙增加201萬元、丁增加67萬元,約定由甲負擔全部的土地增值稅及所有衍生之費用。
請問:
1、若無差額補償,甲乙需報增值稅嗎?應附之文件為何?若甲不欲繳贈與稅,由 丙給付多少差額給甲較為適當?
2、還有其他應注意的事項嗎?
《現代地政總部回覆》
1.甲乙丙(三兄妹)與丁(三親等)四人之共有物分割,涉及差額時,若有补償亦涉ABC三人之視同贈與,應提支付價金証明。
2.若涉及差額,未補償者,亦涉及視同贈與。
3.共有物分割有無差額,均以公告現值算之。若無差額或差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者,不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以所有杈移轉登記及共有物分割原因申辦之。
4.前述共有物分割屬形成權,其無差額部分,應屬不課徵而不必申報現值才對。但參照現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卻仍為免徵土地增值稅(理應申報現值),另由財政部以函釋解為不必申報現值。
5.本案例之甲價值減少237萬元、乙減少31萬元,丙增加201萬元、丁增加67萬元,實務上宜解為由甲赠與現金(代丙支付201萬,代丁支付67萬及代負擔乙(-31萬差額)土增稅及其他費用,與自負(-237萬差額部分)土增稅。
6.甲所涉及之贈與,仍須申報贈與稅(再扣除免稅額)。
7.亦即,本案例宜在共有物分割(公)契約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位,同時協議上述法律關係,以免一件贈與,被國稅局認為係二三件視同贈與,導致不必要之複雜性。
再請問總部,有關第5點的實務部分…
①贈與稅甲乙二人要如何申報?
②甲之贈與總額應該算多少?(增值稅由甲負擔全部)
5.本案例之甲價值減少237萬元、乙減少31萬元,丙增加201萬元、丁增加67萬元,實務上宜解為由甲赠與現金(代丙支付201萬,代丁支付67萬及代負擔乙(-31萬差額)土增稅及其他費用,與自負(-237萬差額部分)土增稅。
《現代地政總部回覆》
法律關係宜為
1.甲先赠與丙201+赠與丁67,合計赠與現金268.<第一次赠與>。
2.丙丁二人支付(丙付201+丁付67)於甲(收237)+乙(收31).<登記完竣日現金交付>。
3.甲代付乙之增值稅及有證明之費用。<以實際支付金額為代墊款,作為第二次視同贈與>
4.移轉公契內之價金支付方式,應約定登記完竣後付清,甲在登記前得先申報贈與稅取得完稅證明,以利申辦登記。<合併第一次贈與現金及第二次視同贈與稅捐與費用(同年度)內,一併申報。<不包括甲自己之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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