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假買賣經撤銷自用增值稅,地政士惹禍上身

【假買賣經撤銷自用增值稅,地政士惹禍上身】

現代地政提醒地政士同業:
一、案例
105年10月份發現某「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買賣,因申辦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後,發現該買賣行為,確屬「贈與」關係,經撤銷自用土地增值稅改課一般稅率土地增值稅。
二、法律關係說明
(一)本案例經依實質課稅原則查核。
(二)當事人間確認尚未支付價金。
(三)係為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依地政士建議,改辦買賣登記。
(四)經認定係屬「真贈與假買賣」案例。
(五)改課一般稅率土地增值稅。
三、實務討論與建議
(一)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屬遺贈稅法第5條之視同贈與。
(二)視同贈與與遺贈稅法第4條之贈與有別。
(三)視同贈與,係二親等間買賣行為,依法應有支付價金。
(四)視同贈與情事,得在登記完竣日前付清或切結登記完竣日後數個月內給付,但屬「推定贈與」。
(五)既屬買賣行為,應有對價及價金之給付約定或契約,且須實價登錄。
(六)當事人間之買賣公契,不宜以公定價值填寫,以免涉及有無訂立私契之爭點?
(七)當事人以買賣公契價實價登錄,若確屬贈與關係,因未給付任何價金,變成虛價登錄,涉及「偽造文書」之嫌。
(八)地政士不應為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建議當事人改按買賣方式申辦,否則,另涉及教唆逃漏稅。
(九)真正買賣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本應書立債權債務契約(私契),否則極易被推定虛價不實。倘若確為特殊情事,而未訂定私契者,亦應改以公契兼作私契之用,且應善用「登記以外約定事項欄位」載明契約之必要之點(價金支付方式與稅費負擔等等);雙方當事人並應於公契上親筆簽名。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