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分割前A農地,有一未辦保存建物(無建照使照),後來A農地,分割為A、A1二筆(未辦保存建物坐落於A地)

分割前A農地,有一未辦保存建物(無建照使照),後來A農地,分割為A、A1二筆(未辦保存建物坐落於A地)
A1農地目前已核發農用證明,現在A1要移轉,請問有無方法將A1的前次移轉,提高至89/01?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一.本問題重點,應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四項規定之落實與否。
二.該項規定之要件有5:
  1.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2.89年1月28日後第一次移轉
  3.或移轉與自然人,且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
  4.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
  5.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農業用地範圍
三.亦即,本案例之A1地,宜先查明是否符合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範圍,即可判定
四.實務上,因各縣市執行不一,且有部分稅捐單位,悖離母法不同意原地價之認定,似得先行文申請變更原地價再依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