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不動產被銀行法拍後,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嗎?或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嗎?目前實務上,如果當事人過期忘記申報房地合一稅,馬上被罰款嗎?有機會補報嗎?
二.舊制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有二狀況……
1.透天厝,或整棟出售,若照房地比例下去算,因為是舊屋,所以房屋佔比就少,可能只有10%以下,那財產交易所得就還好,例如我最近一案,5200萬,佔比是7.5%可以接受。
2.若是小坪數,我剛剛一案,房屋現值佔比50%,成交價只有600萬,則財產交易所得就要300萬,這樣合理嗎?
3.如果我們主張,依照舊制,房屋課稅現值×每縣市規定之比例核算財產交易所得,會被國稅局打回票嗎?
4.這也是賣方的權利?不是嗎?
5.國稅局有權利反駁我的主張嗎?
《現代地政回覆》
1.房地產出售,依法本就應有繳交"交易所得稅"之觀念。只是舊制之土地尚為免稅,且房屋交易所得稅併入綜合所得稅核課,也因此需在隔年5月申報,反與地政士之登記脫節,造成歷年來地政士有無必要提醒賣方申報,變成是否應於負責之懸題。
2.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與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稅之申報,除繼承取得再出售,尚可選擇新制或舊制外(請另看王進祥老師之FB所載文章分析),只有適用與認定之問題,此已成為地政士專業不可或缺之知識。
3.新制之房地合一稅,均發生在實價登錄之後,是以,認定取得成本與交易價,尚無可爭執,但其持有期間之費用,除以5%扣除外,須由出賣人負舉証之責。
4.另若適用舊制時,王老師亦常提醒務必將買賣總價之房價地價,參考公定價之比,於以適度分離,並實價登錄以對抗第三人(包括國稅局)。所稱"適度"以+-30%為宜或舉証之。
5.適用舊制時,應注意國税局有可能去查察取得成本(如銀行貸款之所附買賣私契或查問上一手賣方)。
6.參照稅制,本就應先以"核實課稅"為主,“核定標準"為輔。只是,以前沒有實價登錄,是以舊制,幾乎均適用核定標準,而以契價x該地區之標準比例核定之。但101年以後交易者,國稅局已很積極往前推5年之核課期間,查明取得成本並建立資訊作為"核實"時之參考。
7.亦即,舊制之核定標準核課,非屬可選擇性,完全視國税機關,有無機會查到取得成本而定之。
8.因此,以舊制出售者,更非將房地價分離者,不足以對抗稅捐之稽查。即使分離將房價拉低,亦有舉証與有無顯不相當之問題。此時,更增生地政士專業之善良管理人責任,應否負部分責任之棘手與尷尬問題。<實務上因應,請至Youtube上找尋王老師之相關受訪影片>
9.至於所有權遭拍賣時,屬強制出售性質,均有可能分別依個案適用新舊制,均仍有所得時,仍須依法核課交易
所得稅,並優先於普通債杈受償。如果忘了申報,仍會併課罰鍰。若擬補報者,宜舉証拍定通知及債杈分配之各項通知或公文,均因住所他遷,未能送達而不知悉拍定之事實。
10.最後,引用王老師的話:地政士《應無所不能,有所不為》,平時除注意法令變更及研究外,尚須善用Line對客戶作好服務與法令宣導,期能建立客戶對地政士專業之肯定與信心。
11.地政士平時本就應將案件承辦之進度及問題,多加分析比較,並作書面說明,俾讓客戶知悉每個承辦個案之複雜與特殊性。也因此,若事後增生被查稅時,始得舉証說明及有所因應與自保,並得因此避免客戶之誤會。
12.最後,若擬不服或救濟國稅局之查稅時,不妨引用平均地杈條例第47條第6項規定(配套措施完成前,不得將實價登錄作為課稅之依據)以為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