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使照地上物登記坐落二筆地號,但實際上有些僅一筆土地權狀,另一筆地主向法院提告要求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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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照地上物登記坐落二筆地號,但實際上有些僅一筆土地權狀,另一筆地主向法院提告要求租金,請問王老師有遇到此類案例嗎?
2.這種情形是否通常給法官判地租,還是有更好理由不付地租?

《現代地政回覆》
1.使用執照上所載之地號及其面積,除建物位置圖載明另有保留(另可從面積計算式上看出基地面積合計數)外,該基地號即為"基地坐落"。
2.另依該建物位置圖,查看各棟建物之實際坐落位置(建物投影部分),即為“建物坐落“。
3.前述建物坐落以外之透空部分,即為法定空地。
4.本問題之核心,在建物坐落之基地號,若未過戶於屋主時為產權不清。
5.但若二宗以上基地,因故未經合併為一宗時,而透空之法定空地未過戶於屋主時,與產權未清無涉。
6.因為,經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法定空地僅規定不可過戶於區分所有權人(屋主)以外之人,反推之,法定空地未過戶於屋主,尚無不適法。此部分之地主,從102年及105年後,因公告地價暴漲後,因無力或不願負擔超高之地價稅,乃多所增生對屋主之權利主張,包括要求購買基地持分或支付地租在內。
7.亦即,本問題應區分如下二種回覆:
(1).屋主之房屋有坐落在該地主基地上時(建物坐落所在)屬產權不清,宜買入應有基地持分,且應償付5年之地租請求。
(2).地主之基地,屬獨立地號,非屋主建物之坐落者,屬法定空地者,依前述公寓條例規定,雖無不適法,但終歸非完整之產權。其於爾後都更時,屋主不見得有利。專業人士宜可建議屋主買入該基地之應有持分,惟若不擬買入,亦難謂私權之妥不妥適。
(3).至於,地主請求屋主支付地租者,司法實務上係以屋主有無實際使用該基地之事實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