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農業用地調整前次移轉後再分割之影響

Q:
符合89年可申請調整前次移轉之農業用地,在調整後分割…,過些時日又合併回原來(面積不變)。
請問對於其前面已調整的前次移轉調整會有影響嗎?

A:(現代地政回復)
一、經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有關農業用地之增值稅課徵,其條件如下:
(一)農業用地,包括耕地與非耕地。
(二)作農業使用,且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
(三)於89年1月28日後第一次移轉,以民國89年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二、另查原地價,參照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包括: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係屬土地取得之成本,其於依法調整後,現行法令尚無需調整回覆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