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妻有神智障礙,經醫生在93年初証明,確未禁治產宣告。
二.乙夫於94年代為申領甲印鑑証明,並贈與過戶於長子丙,且聲明係借名登記,爾後財產應分配於兄弟二人。
三.後因甲妻於104年死亡,申辦繼承登記時丙拒絕分產。
請問:借名登記有無請求權?其時效為多久?繼承人如何主張權益?
《現代地政回覆》
一.本案例之甲妻.乙夫及長子間,在94年所申辦之赠與登記,因涉及贈與人甲妻是否為無行為能力人?若屬實,則其所為之贈與行為可能涉及無效。<承辦地政士有無核對甲妻之身分,且甲妻有無出具委託書或授杈書於乙夫代為委託申辦,可能是訴訟時之關鍵?>,
二.倘若繼承人擬代位主張撤銷杈時,其除斥期間為2年與10年,尚無債權請求杈之問題。
三.亦即,繼承人在無從主張撤銷杈行使時,才宜主張係借名登記的返還請求權。
四.借名登記,為物上請求杈,尚無時效及時效消滅之問題。
五.本案例,宜洽找有經驗之律師提起訴訟解決,但証據力之判斷及證人或證物之舉證,似更應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