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合建房屋出售之所得稅

Q:
一、領使照前變更起造人
二、保存登記完成再移轉。
在所得稅務上何者有利?

A:(現代地政回復)
一、變更起造人,雖僅係建造執照申請人之變動,但涉及法律之關係甚大,諸如可能為:買賣、贈與、合建交換、借名、債權轉讓等等情事。
二、其在稅務上之輕重,宜先釐清前述什關係所導致。
三、其屬買賣者,使照前變更,屬其他所得;使照後且保存登記者,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之房地合一所得。
四、其屬贈與者,使照前變更,屬權利贈與;保存登記後屬不動產贈與,前者適用市價,後者適用公定價。
五、亦即,合建房屋出售,當以領取使用執照後且完成保存登記再移轉,比較正統且較有利實務上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