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出租土地給承租人,並以承租人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做幼稚園使用,今租約到期要返還房屋,請問應用贈與還是買賣方式移轉?

請教各位先進,出租土地給承租人,並以承租人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做幼稚園使用,今租約到期要返還房屋,請問應用贈與還是買賣方式移轉?

《現代地政回覆》
1.本問題為標準型的租地建屋事宜,其成立時及存續期間內,專業人士應對土地法第102條及第104條之相關事項涉獵。
2.亦即,知悉相關事宜後,才得在租約中載明清楚,以為因應。
3.同理,本案例之當事人,於租約到期時,更應對下列事項,有所敘明或約定::
   A.返還之對價與稅費負擔。
   B.返還之方式.期日與文件之交付及承辦地政士。
   C.回復原狀之程度或保留現狀及點交方式及見證。
4.是以,返還方式,應以契約所載方式為之。若未載明時,得以鄉鎮市區公所之“調解移轉"為之,或有對價時之買賣移轉(但應登錄其特殊交易情事及在公契之登記以外約定事項欄內敘明),或無對價時之贈與移轉(公契之登記以外約定事項欄內敘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