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剛"回復"取得士林區社子島土地,使用分區:遊樂區(細部計畫尚未完成.....)
現擬出售,是否有房地合一所得稅問題?
《現代地政回覆》
1.參照「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之「回復」係指「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回復所有權登記。」
2.土地法第十二條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3.是以,回復所有權應視為原有,而非新取得之概念。應適用舊制,不課土地交易所得稅。
4.惟,【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並未列明回復所有權之取得日為原始取得日,故可能會被稅捐機關核課房地合一稅,屆時應尋求主管機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