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死亡

Q≈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死亡,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先辦終止;再辦繼承"受益權",是跟繼承一樣嗎?由繼承人(權利人)去辦理嗎?
本自益信託有抵押權,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嗎?受託人可以處分(出售自益的土地)嗎?

《現代地政回覆》
1.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死亡,其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得隨時終止信託。
2.繼承人終止信託時;宜先辦"受益權"之繼承变更(遺產稅之課稅標的為受益杈與所有杈有別),並以註記登記方式為之。申辦時,杈利人為受託人,義務人為繼承人,其應附文件同繼承登記。
3.自益信託有抵押權時,該抵押權不因受益人變更而受影響,亦不會有損害賠償之問題。4.至於,受託人可否處分土地,應視是否為處分信託及信託(私契)專簿之內容有無限制而定之。
5.本問題,建議先辦受益人(繼承)變更之註記登記後,再終止信託,並依現行法令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內政部新見解),但依土登128條法理及原內政部見解,宜申辦信託歸屬登記,且應申報增值稅及契稅。
《此部分,王進祥老師另已書立短文評析,敬請期待下週一公佈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