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受益人可否要求受託人辧理權利歸屬,如受託人不配合時,受益人可否單獨辦理?
《現代地政總部回覆》
1.他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時,受益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所載,而逕行申辧信託歸屬登記。
2.另若,信託本旨所載之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信託消滅事由已發生,受託人卻不配合申辦時,受益人仍可依照土登規則第128條第2項規定,提出信託私契証明,尚可單獨辦理信託歸屬登記。
3.亦即,只要信託關係有消滅事由或依私契可解讀目的完成或目的不能完成,即可由受託人會同受益人申辦,或因信託私契載明信託關係消滅時,亦可單獨申辦。
4.惟,信託私契未載明前述信託關係可消滅或已消滅之情事,若再發生委託人死亡,可能無從申辦,因為受益人及受託人無從參照信託法第64條規定為信託之終止。
5.此時,僅能依同法第62條規定,由受託人舉證說明已無能力再執行信託事務並辭任之。嘗試以“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信託關係消滅因應之。
6.另若,登記人員查知信託法第36條規定,可能會要求受託人應申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此時雖較為麻煩,仍不失可解套之方案。
7.另外,若登記人員仍可能未完全釐清前(委託人不能繼承)觀念時,說不定亦可經其繼承人同意後,突破由受益人會同受託人申辦信託歸屬登記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