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預售契約之「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

Q:預售契約之「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主建物”可否改“專有部分”計算?謝謝!

《總部回覆》
1.預售契約之"共有部分"權利範圍,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尚符合民法第799條第4項“但書"之規定,尚非不可。
2.亦即,前述民法係規定共有部分及基地持分之分配,係以專有部分之比為原則,以其他約定(如:主建物之比為例外)。
3.但契約之重點應在前述約定,均應在“預售契約“中載明清楚,且須注意“住戶規約“中亦須同步明載,尤其在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時所書立之“起造人分配切結書(或協議書)"內容亦應同時載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