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概括性的遺囑,例如:本人所有不動產均由@@@繼承,在地政機關登記上是否會有問題,懇請賜教,謝謝大家!
《聯盟總部回覆》
1.遺囑,屬要式的被繼承人單獨行為。但其要式規範中,尚未包括遺產分配之細目。
2.是以,遺囑若僅載明:本人所有不動產均由某某某繼承,尚無不妥。其在沒有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時,地政機關登記均未干涉。但不表示他繼承人在爾後不可再向登記名義人主張,其除斥期間參照民法第1146條為2年或10年。
3.惟,實務上除非財產過多,否則仍以將細項(清冊)載明,再加上“其他“之概括性,較為適宜。
4.因為專業人士協辦書立遺囑同時,除應多載入“遺囑執行人“外,亦宜鼓勵被繼承人,儘量分點財產或某種規劃或附條件於其他繼承人,期能避免或避開他繼承人特留分之主張,更屬上策。